
39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两种不同主张:一是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并依本国法宣告;二是主张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律管辖并适用其法律。但为了被宣告人个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对于成年人为此种禁治产宣告,多数国家的实践与学说是倾向兼采上述两种主张的,即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
40法人属人法使用的范围:
①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④法人的解散;
⑤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41法人国籍的确定方式:
①住所地说;
②组成地说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
③法人设立国籍说;
④实际控制说;
⑤复合标准说。
42跨国公司:也称多国公司或国际公司,主要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它国家设立子系统公司或分支机构,从而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垄断经济组织。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应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逐个区别开来,而后,按内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国籍。
43外国人认许: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44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人的权限;
②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
③本人或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
④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
⑤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
45《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⑴这一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国际性质的商行为代理,即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或打算进行国际性交易,但并不排除适用于代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受或传达意思表示,或与第三人进行谈判等场合。而且不管是此领域中的显名代理或隐名代理,也不管常设代理或临时代理,公约均应适用。
⑵公约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原则上要求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无此协议时,才允许改而适用公约所规定的其它法律。
⑶公约对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原则上规定,对代理权的存在和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但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公约所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对于上述问题,应改而适用代理行使地法。
⑷公约对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则规定凡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也应支配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关系。
⑸公约另外还有三个特点:
①在适用该公约时,如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强制性规范必须适用时,不得加以规避;
②只有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与自己国家的公共政策有明显抵触时,才得以排除其适用;③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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