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
外国法院判决是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前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和法律依据
普遍的实践是根据条约或互惠,可委托或协助他国法院加以执行。中国公民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就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三、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关系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意味着外国法院判决取得了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外国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内国法院所确认,其法律后果是如果在内国境内他人就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可以用该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不但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法律效力,而且就其应该执行的部分通过适当程序付诸执行,强制当事人履行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法律后果是使外国法院判决中具有财产内容的部分行到实现。
中国: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
1、请求承认与执行必须是民事判决
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3、外国法院判决己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4、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5、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6、不存在诉讼竟合
7、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五、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一)请求的提出
(二)对外国判决的审查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具体程序
1、执行令程序
2、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
六、我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68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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