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一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双重反致的概念
(一)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A--》B--》A
(二)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A--》B--》C
(三)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疾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A--》B--》C--》A
(四)双重反致A--》B--》A--》B(英国)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1、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律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含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
(一)理论上的分歧73
(二)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三)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限于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四、我国对致的规定
在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制度。
第二节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争诉的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并认为只有这样才可求得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
2、以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指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3、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 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
1、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
3、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
1、在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法各地法律不同时,以当事人所属地法为其本国法。亦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而加以适用。
2、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3、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
4、以首都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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