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重庆成人教育网为大家提供,重庆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10),本系列资料整理为十五篇,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电子货币的特点:
1)形态上,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困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
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 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
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
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是 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格尽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物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欧洲共同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
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主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限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问题:
发行主体对资金的管理问题:1分业管理2保证发行对等资金的安全。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目前欧美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两种方式:1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2继续由现有监管部门修改不适应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目前,监管者普遍关注册的监管问题是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
网上银行的设立主体资格问题:
全新设立的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许可。首先该银行应当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条件;从投资(设立)主体资格来看,各国目前的做法也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虚拟银行认可规则》,对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网上虚拟银行设立规范的基本原则。原有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许可。根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该问题的核心是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
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
预先声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执行的义务.
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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