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在社会倾销方面需要面对三个问题:⑴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⑵政府如何协调提供就业保护的社会正义目标和促进就业创造的经济目标;⑶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国家利益还是国际合作。
政府对产业冲突的处理:⑴产业行动中的公共利益:政府限制关系国计民生这些特殊部门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⑵解决产业冲突时,政府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如果管理方力量占优势,则政府将以资源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相反,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
劳动合同的特征:⑴主体的特定性;⑵主体意志的限制性;⑶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⑷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⑸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⑹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⑺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⑻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指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的就业;在我国,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的种类: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⑶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解除或终止条件以及手续: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⑴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探索和反复阶段;
⑵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5年:试点和实践阶段;⑶1995年至目前:全面实施阶段。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⑵依法订立(主体合法、目的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⑴提议;⑵协商;⑶签约。
劳动合同的形式:⑴书面;⑵口头。
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和原则:条件:⑴履行主体明确;⑵履行标的明确;⑶履行期限明确;⑷履行地点明确。
原则:⑴全面履行原则;⑵实际履行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确认: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⑵内容不合法;⑶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处理:⑴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对全部无效部分,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仲裁审理程序;对于部分无效合同,以裁定方式终止仲裁程序,有效部分按仲裁程序审理。⑵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轻重,分别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处理。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主要义务:⑴劳动给付义务;⑵忠诚义务;⑶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⑴劳动报酬给付义务;⑵照料义务;⑶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条款: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6个月内,试用期不超15日;6月以上1年内,不超30日;1年上2年内,不超60日;2年以上,不超6个月。 竞业限制,最长不超3年。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劳动合同制度面临的挑战:
1、传统劳动合同理论中,“雇员依附于雇主”的理念,随着知识型员工独立性的增强而正在逐步弱化
2、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雇主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份持有者,传统的、泾渭分明的“劳资”界限正在淡化。
3、在传统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中引入了效率原则。4、在劳动合同中将更多地引入国际因素。
5、劳动合同的功能从单纯维系就业关系,保护劳动权,向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促进和增加就业的方向发展,合同的种类增多,条款更加有弹性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凝聚着企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劳动合同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条件包括须有正当理由、须双方协商一致。具体做法,提出要求、做出答复、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性解除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2、非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要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要提前书面通知,且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
(5)职工应征人伍或者预备役服役期间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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