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自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03325劳动关系学名词解释复习资料(7)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1、提前书面通知2、征求工会意见3、经济补偿4、提供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续订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续订的具体情形:
1、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5—6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4、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消失或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1、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立,当事人必须按照亲自旅行和全面履行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全部义务,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2、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随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3、未经协商,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责任。4、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6、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外,还应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执行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当赔偿责任。6、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7、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用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条款的约定,只要合法、合理、合乎实际,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的含义: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公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的过程实际也就是完成三个功能的过程: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即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的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着重对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的,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协调性谈判,即不同的集体协议虽然由不同的组织谈判而成,但所有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在基本内容、基本条件上却几乎相同,至多仅有细微的差别。
影响集体谈判结构的因素:1,工会和雇主组织内部结构的紧密程度2、企业间竞争的激烈程度3、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
谈判的实际过程至少包括四个阶段:接触、磋商、敲定、扫尾
谈判的结果取决于三个方面:即双方的谈判力量;利益,价值观和期望值;谈判技巧
集体谈判的技巧:双赢原则;4P原则: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2C原则:即控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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