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守主义政府理论:主张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除了维持法律和秩序、保障国防安全、促进自由市场的运作以外,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在劳动关系方面,新保守主义反对劳动与就业法,认为法律将扭曲自由市场并降低效率。也反对建立工会,认为工会是一个追求经济租的垄断性组织。
管理主义政府理论:主张对企业、机构、组织等采用经营技术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学说。传统管理主义者至关注劳动关系中企业管理方的政策与实践,而不考虑政府行为。近年,管理主义主张,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劳资合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交通通讯等领域为私人部门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增强她们的国际竞争力。在劳动关系上,强调秩序与稳定。
正统多元主义理论:主要关注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采取的行动。主张政府应该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干预经济活动,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劳动关系上,认为政府的作用在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
自由改革主义政府理论:代表是精英理论。认为,社会按照等级划分阶层,精英处于社会的最高阶层,因而对政策制定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力。
激进主义政府理论: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和更本对立出发分析政府的角色。认为,为获取权利资源,工会应当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力量,使阶级冲突从工厂转向政治舞台,才能获取执政党的支持。认为政府的独立性具有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资本市场的全球化。
标准工作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缩短工作日: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我国缩短工作日情况有: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夜班工作;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不定时工作日: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使用于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作日: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一般使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劳动。(需履行审批手续)
弹性工作时间: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在保证核心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调节。
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
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工资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法的功能、本质和形式:
功能:⑴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⑵解决纠纷⑶确定基本劳动标准。
本质:⑴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雇员即劳动者的利益;
⑵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主要形式:⑴宪法;⑵法律;⑶劳动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法规;⑸行政规章;⑹法律解释;⑺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工资支付的原则:⑴协商同意原则;⑵平等付酬原则;⑶紧急支付原则;⑷依法支付原则
工作场所规则的主要内容:⑴劳动就业标准(禁止歧视、强迫劳动、使用童工);⑵女工保护标准(就业权利的保障、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四期保护、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⑶未成年工(16周岁到18周岁)保护标准(最低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定期体检、实行登记制度);⑷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技术规程、卫生规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工资的法律保障:⑴工资处理不受干预;⑵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⑶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最低工资立法的主要内容:1、定义:见上。2、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15天回复,25天未回复,默认许可。批准后7日内发布。3、最低工资效力: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4、违反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拖欠1月以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3月—50%,3月以上—100%。
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劳动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1、一般条件:⑴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⑵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超1h,特殊原因延长的,不超3h,但每月不超36h。
2、特殊条件: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共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1、失业政策;2、收入政策。
失业政策:⑴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英国和美国信奉自由放任式主义理念):指由国家提供资金为失业者提供培训或者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使失业者重新就业;⑵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法国和德国信奉社团主义理念):指国家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津贴。
收入政策:除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整,还可以直接管制集体谈判确定的工资水平。
具体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时,政府必须考虑两个重要问题:⑴解决失业问题的资金直接还是间接地从社会获得,即由雇主和雇员缴费还是由政府的一般税收支付;⑵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需要就业、教育与贸易机构共同配合实施,而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通常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政府对这些机构应该实行分别管理还是统一管理。
政府在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上所做的努力:⑴最低工资立法:保证雇员获得“维持生活工资”水平以上的工资;⑵社会倾销: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体现四个方面:直接劳动成本、间接劳动成本、社会附加成本、雇用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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