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关于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
(一)协商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做到: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4、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二)确定协商代表。企业与职工双方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
(三)协商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34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四)策略。主要包括,进攻策略、退却策略和迂回策略等
(五)技巧。包括双赢原则、4P原则、2C原则
谈判力量的含义及组成要素:谈判力量是三个因素中最重要、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在某些方面之所以能达成一致,是由于谈判力量在起作用。我们可以把谈判力量区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来源,把互相关联的力量区分为:退出力量、罢工力量和岗位力量
附:谈判技巧的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对方期望值和谈判底线的技巧,而是准确判断对方让步位置的能力。
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动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的情形:1、工人不能因为从是合法的工会活动而遭解雇,即使这仅是解雇的原因之一。2、在工会的组建过程中,雇主不能单方面改变雇佣待遇和条件,除非能够证明这种变更符合过去的做法和传统,而与工会的组建没有任何关系。3、禁止雇主暗中监视和破坏工会活动。4、雇主不得为了避免工会化或试图摆脱已建立的工会而关闭工厂或重新开业,即使这仅是原因之一。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的主要措施:1、行政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机构一般为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发现雇主存在不当劳动行为,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应在法庭登记,如果雇主不执行,可被处以藐视法庭罪。2、民事救济。劳动委员可以基于民法“全面救济”理论,采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保护措施,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全面救济。
我国法律对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
1、实行差别待遇。劳动者不因为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不公正对待。2、拒绝集体谈判。确立了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3、控制干涉工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控制或干涉工会组织的成立,不得妨碍工会的活动,控制干涉工会是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之一。
诚信谈判责任的含义: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诚信谈判责任的内容:1)双方会面并开始谈判;2)全面讨论双方面临的问题、所处立场和理由;3)任何—方不得隐匿、扣留和歪曲信息,也不得故意误导对方;4)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或者做出简单毫无意义的让步之举,破坏谈判进程,通常被称为“表面谈判”战略;5)雇主不得绕开工会直接向会员允诺条件。
我国劳动立法与诚信谈判责任:
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罢工的法律含义: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是以工会为主体而展开的,是集体谈判中的一种压力手段。罢工权是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缔结或变更集体协议而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
罢工的分类:1.依争议手段的先后不同,可分为攻击性罢工和防御性罢工。
2.依罢工发起组织的不同,可分为工会罢工和非工会罢工。
3.依罢工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协约罢工、同情罢工和示威罢工。
4.依罢工策略不同,可分为间隔罢工、巡回罢工、象征性罢工和迟滞罢工。
5.依罢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总罢工、全面罢工和部分罢工。
罢工的功能:1、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2、是迫使雇主让步的压力手段。3、是工人自由表达不满的方式。
对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
1、对公用事业的罢工限制。最显著的限制就是规定在公共部门五条件禁止罢工。法律对罢工行为是否予以限制的重要标准,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究竟是否属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
2、罢工的原则。1)“社会适当”原则。2)“均衡性”原则。
3、规定合法罢工的条件。1)必须是原集体协议期限届满2)工会已经履行了“真诚”与雇主谈判、达成协议的义务
3)必须通知劳动行政部门4)投票表决5)提前通知。
4、对罢工行为的限制。对罢工行为的限制,与工人在罢工期间享有的纠察权直接相关
罢工原因分析:
1、罢工是一种“错误”。由于“错误”导致罢工的情况通常有以下是几种:
1)由于误解引发的罢工2)为确认雇主的真实让步能力而引发的罢工
3)由于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罢工4)不切实际的期望引发的罢工5)谈判自身的复杂性引发的罢工
不能完全避免罢工,是因为:1)将罢工看作是双方的“错误”,过于狭窄地理解了谈判、罢工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方隶属于资方
2、罢工是“集体的声音”。这种解释认为只要在劳资关系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或不信任,就总会有发生罢工的可能。在这方面应特别关注以下是因素:
1)工人的不满程度2)管理方的让步程度3)工人辞职离职的意愿和罢工自身的可行性4)社会影响力的大小
罢工的处理和解决:(方式通常有两种:和解和裁决)
1、斡旋、调节和实情调查(和解)。2、利益仲裁(裁决)。
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含义: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议的意义:1、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2、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谈判机制。3、集体协议制度是雇主谋求工业和平和工业利润的目标之一。
4、集体协议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5、集体协议制度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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