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 为重庆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重庆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四章: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因: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发展程度。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1)概括式,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凡在概括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均可由法院受理。
2)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行政案件归或不归法院或行政法院主管的方式。列举式分为肯定的列举式和否定的列举式两种。
3)结合式,又称相对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种类区分,对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采取概括式规定,对另一种或几种采取列举式规定,或法律作出列举式规定时又对某部分采取概括式规定。
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典未颁布之前,对法院主管行政案件范围的确定,曾采用具体法律列举的方式,但这们确定受案范围的缺点是:
1)由于立法不能列举出所有的行政案件,因而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全面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由具体法规列举范围,容易造成受案范围上的不平衡。 1989年,我国制定的《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补充,从而避免和弥补了上述不足,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总之,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 ,但只能适当地逐步扩大,并且应当同改革的步伐合拍。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其实质是行政诉讼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换句话说就是一句话概括出哪些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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