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如何解决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①对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根据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法;
②对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③对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④对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个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5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订立于1883年,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最基本的一个全球化的多边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以下是 四项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
②优先权原则;
③强制许可原则;
④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或称保护独立原则)。
54知识产权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外国国民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同样条件下与依照本国法为本国国民所提供的版权保护的待遇处于同等地位。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双国籍,是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作者为公约某一成员国的公民,则无论其作品首先在哪个国家出版,或只要其作品首先在公约某成员国首次出版,则无论其作者为哪国公民,对于这些作品,在其它成员国均应给予国民待遇。
附条件的自动保护:是《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才能在其它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指的一定形式,具体说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版权标记、初版年份及版权所有者的姓名。
55《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异同:①前者规定受保护的主体仅限于作者,而后者规定受保护的主体包括作者和版权所有人;
②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前者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规定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
③对受保护的作品的保护范围,前者据已开列了保护的客体应该包括哪些,后者制作了原则的规定;
④就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前者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未作强制性规定;
⑤对追溯力问题,前者有追溯力的规定,后者无追溯力原则;
⑥前者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可以由互惠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原则,而后者只规定保护期间较长的国家对其他成员国作者可以采取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
56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观点:
①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说);
②被请求保护过法律说;
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
④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依次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此外,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则应依据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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