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3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请问: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16-325
(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11-188
(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4-102
(1)答:
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答:
可以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答:
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甲国法允许赠与合同中附加不得与他人结婚的条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2.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问:
(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4-84、85
(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4-87
(1)答:
一、法律规避行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答: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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