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一)关于“国际”的界定
目前各国通常批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二者分开的,仲裁的几种做法:
1、 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住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住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
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促连接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国上述连接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
我国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案件:
1、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 国内争议案件。
(二)关于“商事”的界定
1986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我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与性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本质区别:
1、就机构的性质而言
2、就管辖权来源而言
3、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
4、就当事人的自治而言
5、就审级制度面言
三、 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与国际立法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
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人临时级成仲裁庭,负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有关的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不再存在的仲裁。
二、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三、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
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私人间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最为普遍的。
第三节几个重要的仲裁机构
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而设立的一个全球性的常设机构。是复兴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赞助下建立的。在华盛顿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内。中心宗旨是依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借以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中国1993年加入。依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管辖权只限于缔结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
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总部法国巴黎。是国际性的民间组织。1996年我国加入。世界上受理案件最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作出的裁决能得到众多地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东西方国家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
四、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五、英国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海事)
六、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务仲裁院)2005年1月11日修订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56年成立,北京总部。深圳和上海有分会。受理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一个民间性、独立性和专门的全国性常设仲裁机构。大连、北京、广州、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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