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介入了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涉外因素:当事人中有外国人、诉讼客体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引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应适用餐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涉及的是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判决在内国的承认或执行、诉讼程序涉及的是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对等或互惠推定原则(加入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肯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总体上明确适用国民待遇外,还要注意以下是 几点:
1、原则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跟外国人实体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通常是要由他们的属人法来决定的,因而外国人不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而要求在内国享有法院国的本国法也不赋予自己的公民或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2、国际社会普遍实践还表明即使用内国法律上对外国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加以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并不必然同时要求及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3、现在己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明确约定相互对缔约他方公民和法人等民事诉讼地位给予国民待遇。
三、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通常,适用其属人法。还规定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我国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诉讼费用的担保
(一) 诉讼费用的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二)我国的实践
我国经历了从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末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对等原则处理。
五、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概念
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减少或免除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制度。
司法救助也称法律援助,范围要比诉讼费用减免的范围略大些。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律师费的减免。
司法救助考虑因素:当事人确定没有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诉讼并非显然无胜诉希望、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费用减免的申请、外国当事人国籍国跟内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我国司法助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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