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重庆成人教育网为大家提供,重庆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6),本系列资料整理为十二章,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第六章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这个定义侧重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3.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4.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
①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②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③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④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⑤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⑥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⑦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⑧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⑨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5. 简述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状况。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第4A编(UCC-4A编);
欧盟:在成员国建立统一电子货币法律制度的框架;
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易法会国际支付工作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国际贷记传输示范法》;国际标准化组织银行业委员会的电子资金划拨《标准术语》、国际商会负责电子商务工程的工作小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
6. 简述国内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IC卡规范》、《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及与之相配合的POS设备规范、《银行卡管理办法》;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如在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在新《刑法》中对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相关犯罪的规定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评价:偏重于IC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效力而言,以上是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7. 以EFTPOS系统为例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①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②持卡人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③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④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⑤零售商收款银行与零售商开户银行之间的关系。⑥零售商收款银行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结算登记公司之间的关系。
8.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
①事前明示。②事前授权。③交付记录。④及时纠错。⑤消费者的限额责任。⑥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⑦意外损失由金融机构负担。
9.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
①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②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无权交易要负责任;③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④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10. 电子货币的特点和功能。
特点:①形态上,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因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②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③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④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⑤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功能:①转账结算功能②储蓄功能③兑现功能④消费贷款功能。
11. 分析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①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②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是 条件: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③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12.简述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
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方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3. 简述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问题。
发行主体对资金的管理问题:①分业管理②保证发行对等资金的安全。
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目前欧美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两种方式:①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②继续由现有监管部门修改不适应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目前,监管者普遍关注的监管问题是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
14. 分析网上银行的设立主体资格问题。
①全新设立的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许可。首先该银行应当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从投资(设立)主体资格来看,各国目前的做法也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虚拟银行认可规则》,对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网上虚拟银行设立规范的基本原则。②原有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许可。根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该问题的核心是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
15. 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
① 先声明的义务;②保密的义务;③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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