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重庆成人教育网为大家提供,重庆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3),本系列资料整理为十五篇,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
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
1)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18周岁以上是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是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是的示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这也分为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两种;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资格;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应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有完整的缔约能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若要约人规定了承诺形式,应符合该形式;若没有规定则应以合理方式做出。
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只要网络广告符合合同法要约的规定,就应视为要约。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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