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部分
1.案情:201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8月,该地连降暴雨。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
问:(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答:1、环保局可以受理王某的请求,就他们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法院应当驳回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当以李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王某的损失应该由李某承担。案件符合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要件,也没有免责事由。
2.案情:1999 年,辽宁省某乡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 1998 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3)有哪些途径和渠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答:(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双方协商、环保局行政处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情:2001年,四川省某县农民甲在某森林深处打鸟时,无意中发现了2只大熊猫,遂上前追赶并试图猎捕。一只较大的大熊猫迅速跑掉,而另一只较小的熊猫逃跑不及,被甲杀死。甲当场剥掉熊猫皮,带回家烘干后藏匿。两个月后,甲以1000元的价格将熊猫皮卖给乙,而后来乙由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又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后来丁被人举报藏有熊猫皮,被森林公安人员在其房中查获熊猫皮一张。问:
(1)甲、乙、丙、丁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如果他们有人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
答:甲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从犯罪构成分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后出售熊猫皮,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数罪并罚。乙收购、出售大熊猫皮,从犯罪构成分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丁收购、出售大熊猫皮,从犯罪构成分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丁收购大熊猫皮,从犯罪构成分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4.案情:2007年10月,某小区27户居民联名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称:四个月以前,与该居民区一墙之隔的安顺花园破土动工。建筑工地日夜施工,刺耳的噪音使附近的居民夜不能寐,痛苦不堪。睡眠不足使得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的健康和学业也受到影响。居民们向“环保110”投诉。经查明,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问:
(1)该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为什么?
(2)该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有,又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1)未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因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一是未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事项;二是夜间施工应取得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5.案情:厦门PX项目是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通过了PX项目的环评。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但PX项目正式开工后,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赵玉芬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建议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的议案》。其理由:PX是高致癌物,对胎儿有极高的致畸率。而PX厂距厦门市中心和鼓浪屿只有7公里,距离新开发的“未来海岸”居民区只有4公里。
2007年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宣布缓建“PX项目”。2007年6月,厦门市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进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年12月5日,中国环境科学院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历时十天,共收到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领导办公室转交的公众建议、意见6100余件。并进行座谈会两次。中国环境科学院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初步的归纳、分析,并对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方面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回复。
据资料称,该项目一旦建成,预计每年GDP贡献800亿元,当时已投入108亿元。
该项目的这一系列过程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哪些原则和制度?并做详述。
答:1.本案例体现的环境保护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宣布缓建就体现了这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也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先关的活动。该案由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后启动了公众参与程序。
2.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项目在规划阶段就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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