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论述题
1、试论述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P285
答:(一)非法占用、非法批准占用、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责任。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依法从重给予处罚:(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以上是所称“从重”处罚,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限度以内做出,不能另立新的标准。(二)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责任。对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立法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但行政处分代替不了改正错误,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仍须限期划入。(三)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任。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是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是 罚款。(四)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任。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窖、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气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是、2倍以下是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责任。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试分析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答:1、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合作;3、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决策人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际上是其雇员。(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受托人和委托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平等关系,没有隶属关系。(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合作。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常要和业主委员会发生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们的共同利益也时常要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大交道,由此而产生了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3。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答: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要能够全面、充分反映房地产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又要能对房地产法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普通指导意义,还要能利用它来克服或者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①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实行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②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彩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③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④房地产综合开发利用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⑤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⑥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在房地产权益关系和管理关系中,国家以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宏观调控指导,适当放开,而由市场去调节。
4.为什么必须依法正确处理土地和房屋的纠纷问题?
答:土地、房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党委、人大、政府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案件中,房地产方面的比例也较大。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宏观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协调由土地、房屋纠纷引起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微观上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这类矛盾,有利于维护群众现实的、直接的利益,使受损害方得到合理的补偿或补救。
房地产纠纷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例如,有的纠纷不仅发生在两个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而且可能牵涉到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有的纠纷关系到几个村、几个乡、几个县的众多单位。虽不可能每一个按奖都是“千一发而动全身”,但确有一些案件盘根结错,影响广泛。为了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土地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一方面它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另一方面又涉及许许多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因征地、用地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事件在某些年份曾出现上升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或是由于一些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或是由于某些干部工作方法不当,甚至以权谋私,激化了与群众的矛盾,由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发展经济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各级党政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办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不应当忽视这个问题。中国需要稳定、改革、发展。稳定是基础,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为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房地产时常秩序、有利于保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把房地产市场活动纳入法制化底轨道,必须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
无论是审判、仲裁,或是行政处理,都应坚持两个基本的理念:一是公正、一是效率。由此才能建立起有效维护房地产及其市场秩序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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