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耕地保护制度
(一)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切基本国策:
1、为什么要把切实保护耕地列为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关系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全民根本利益,所以必须列为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是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做到我国耕地面积不再减少,并略有增加,用中国的地养活中国人,同时保证当前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3、《土地管理法》中设定哪些制度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切实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之一。该法第3条指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严重短缺的现状所决定的。切实保护耕地关系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全民根本利益,所以必须列为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耕地保护的目标。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是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做到我国耕地面积不再减少,并略有增加,用中国的地养活中国人,同时保证当前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它既包括了耕地数量的增长,也包括了耕地质量的提高,以及资源配置的更加优化。
为保证实现这一目标,《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
(1)从规划上保证总量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确定土地的用途,根据耕地总量平衡与可供土地的可能,确定本地区的耕地总量和可供土地总量。
同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耕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粮、棉、油、蔬菜等优良耕地,按规定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是
(5)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是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超过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过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3、简述哪些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来加强管理?
答: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是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牧、还林、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定后,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试述我国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答:(1)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4)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制度。
(5)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
(三)土地开发与复垦: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是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简述土地开发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
(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开发未利用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国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3)农业用地优先开发。适宜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不能开发为农用地的,可以开发为建设用地。
(4)保护开发者利益。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开发,开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是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3、简述开垦的范围和程序。
答: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进行。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对可开垦的土地划定范围,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后依法进行开垦。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过开垦的科学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的目的,是保证开垦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论证和评估内容一般包括选定的可开垦区,对生态的影响是什么;是否有利于保护或改善当地的环境;是否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等。·
(2)开垦土地要经依法申请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是 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是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是的,报国务院批准。
4、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坍塌、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实施: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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