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重庆自考考试即将来临,抓住要点复习,效率更高。本站整理了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供大家参考。
第四章 夫妻关系
一、客观题
1.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1)夫妻姓名权;(2)夫妻人身自由权;(3)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二、主观题
1.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2.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3.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简答题】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5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简答题】
①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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