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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离婚制度
一、客观题
1.婚姻终止的原因:①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②离婚。
2.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四看”
(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的原因。(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主观题
1离婚的概念: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后果,如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
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简答题】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
②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
3.专权离婚主义,指夫家伙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4.自由离婚主义,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乙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5.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我国又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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