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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1、诉讼代理人: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知识;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5.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种类: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用: 1.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征: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对象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仅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3、权限和地位:全权代理;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源于实体法的亲权或监护权 4、对法定代理人的指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特殊情况:代理人推诿;无代理人或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其他代理人不能协商解决的 5、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⑴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⑵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⑶法定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和监护权。 第三节、委托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及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又称意定代理。 2、特征: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事项和权限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双方都有诉讼行为能力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3)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4、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5、地位:相对独立性:权限内诉讼;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无理要求甚至终止诉讼;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法院不能通过被代理人实施取代应对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6、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书面方式 7、变更:转委托 8、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⑴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却委托 (3)诉讼结束。 9、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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