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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特征(构成要件):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⑵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3、不同阶段称谓:(1)一审或简易程序:原告、被告(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加“原”(4)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2)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5、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和无民事~。 6、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1)诉讼实施权: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例外:(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认可第三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 (2)确认之诉中,要看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真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2条 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法人分立与合并;法人组织终止,接手管理财产的组织;乡镇企业承包人逃匿,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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