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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自考02901病理学复习资料(6)

时间:2022-08-16 10:36:02 作者:储老师

       以下是“2020年重庆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8)”由重庆成人教育网为考生们提供整理,考生在考前多看重庆自考复习资料",多背重点,更容易通过考试,拿到高分。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合同变更的概念:变更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修改原订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变更的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何为重要部分,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按照一般交易观念或者当事人的于是,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例如,买卖汽车变为买卖拖拉机加工承揽债务变更为支付一定货币的债务,租甲楼变更为租乙楼等,均为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应为合同的更改.相反,债的非要素的变更没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当然为合同的变更.标的物数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4.合同变更的条件: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是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5.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6.合同权力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7.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权;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③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8.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①法律地位的取代;②从权利随之转移;③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9.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10.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全部债务的转移和部分债务的转移,都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就转让出去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免责,对新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1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12.债务承担的原因:债务承担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义务的转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可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可能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发生债务承担.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

        13.债务承担合同: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和承担人签订的将债务转让给承担人的合同.

        14.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①承担人成为债务人;②抗辩权随之移转;③从债务一并移转.

        15.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非为性质上不能转移.强行法规定不能转移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3)须存在债务承担合同,即或者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或者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在后者情况下,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主要是,第三人原则上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除非当事人双方有相反的约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加入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案中,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有权要求原债务人重庆市涪陵水泥厂履行债务,还有权要求第三人涪陵共人民政府履行清偿债务,若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16.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17.合同承受的概念: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18.企业合并的概念: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19.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④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0.企业合并的法律效力:是指公司合并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民法通则》第44条及《合同法》第90条均专门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的变更,须经过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2020年重庆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8)”由重庆成人教育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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