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 为重庆自考网www.cqcrxl.com为考生收集、整理的重庆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十九章:
1、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涉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定性。2)涉外行政诉讼原则及有关规定的特殊性
2、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
1)涉外行政诉讼从根本上讲只是由于当事人的涉外性而引起,即主体的涉外性是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而涉外民事诉讼既可以是当事人的涉外,也可以是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是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2)在诉讼当事人方面,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当事人不能是外国人,而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我国行政机关,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可以是外国人,它不像涉外行政诉讼那样的“恒定”。
3)在纠纷发生的领域上,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既可以发生在国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外。
3、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时,与中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内容、范围民性质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一个通用原则。
4、对等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时相互对等。
5、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7、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作用:是指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适用调整涉外行政诉讼活动与关系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在认识上要注意以下是 几点:一是,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虽是一种适用于调整涉外行政诉讼活动与关系的原则与规则的特殊规范,但它并不是从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独立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别种类的部门法,而仍然是行政诉讼法的完整统一而又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依然是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三是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须是调整我国涉外行政诉讼活动与关系的法律规范。
8、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范围:主要如下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适用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规定、有关的行政法律文件、有关国际条约。
9、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期间的规定:1)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其上诉期限为自判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2)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日。3)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有关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为6个月。4)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是外籍当事人,如果其中一个居住在我国领域内,而另一个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对于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适用特别规定期间而仍然适用一般规定期间,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则适用特别规定期间。5)有关诉讼的其他期间原则上应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执行。
10、涉外行政诉讼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1)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过,3)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分别送达,5)委托受送达人的代理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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