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 为重庆自考网www.cqcrxl.com为考生收集、整理的重庆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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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一是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性质,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由特定主体提起,三是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四是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程序的特殊性。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一是两者的审理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二是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两者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二是审理的对象不同,三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四是提起的理由不同,五是提起的期限不同。六是审理的法院不同。
4、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提起再审的条件:1)提起再审程序的对象,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民生法律效力。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3)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
6、提起再审的程序:1)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7、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由自己直接进行审判的活动。
8、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 为了纠正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案件进行再次审判的活动,再审又分为自行再审和指令再审。
9、再审的决定:再审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10、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2)如再审是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再审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11、再审的期限: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即3个月内作出判决。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即2个月内作出判决。
12、再审的方式:再审分为自行再审和指令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称为自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称为指令再审。指令再可以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两级人民法院,或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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