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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00043经济法(法律类)概论第六章复习资料

时间:2022-07-13 02:43:35 作者:储老师

        现在很多同学想把学历提上去,发现没有重庆自考复习资料进行复习,所以重庆成人教育网为大家收集了“重庆自考00043经济法(法律类)概论第六章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重庆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含义: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应从以下是 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1、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定义: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2、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3、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

        (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四、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1、宏观调控权概念: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2、宏观调控权配置:

        (1)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2)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a.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b.需注意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

        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

        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

        五、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1、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目的:

        (1)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式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

        (2)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发生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

        2、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单一的宏观政策或调控手段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2)只有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才能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3、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1)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

        (2)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

        (3)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宏观调控法》。

        4、国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立法实践: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

        5、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1)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委员会(2)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以上是是重庆成人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的重庆自考复习资料“重庆自考00043经济法(法律类)概论第六章复习资料”,希望能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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