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 为重庆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重庆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九章:
10、受理的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即不内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审诉或起诉。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事受理的,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选择。
7)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1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1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1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5)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11、不予受理的情形: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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