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 为重庆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重庆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六章:
13、被告的确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是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可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8)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是被告。
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0)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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