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⑴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方面的制度。⑵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主要应分别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夫妻财产制允不允许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
②对动产不动产是统一适用一种准据法(单一制),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分割制)?
③如何处理时际冲突和动态冲突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⑶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大多数国家,把夫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都主张适用解决契约关系的法律冲突原则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即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采用夫妻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中,有的对夫妻的法律选择的权利和范围作了一些限制,而有的则不加任何限制。对于第二个问题,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普通法国家,主张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但是大多数国家认为采用分割制,会使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复杂化,因而不主张采用这种做法。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些国家主张采不变主义,如日本、德国,但也有赞成变更主义的,如《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75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①依婚姻缔结地法;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③采用混合制,即A.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B.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②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③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76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①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②当事人双方自愿;③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④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除印度等国家以外。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还规定禁止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77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多数国家采取住所管辖原则,也有些国家采取国籍管辖原则。我国规定了“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顾当事人本国法的原则。
78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扶养准据法选择上,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硬性的固定的空间连接点,使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加强。有两点需注意:一是“扶养”应作广义的解释,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扶养。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等。
79继承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不问其所在地,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定。又称继承同一制。继承分割制: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又称继承区别制。
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各国的主要做法有:①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
②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
③适用立嘱行为地法;
④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80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继承的开始时间及原因;
②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③继承开始的效力;④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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