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规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其特点为:
①当授予国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③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①一国给予临国的特权与优惠。
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④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18外国人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它国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也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的一种待遇制度。
19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广泛采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无差别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
①亲属权;
②继承权;
③劳动权;
④智力成果权;
⑤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⑥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权;
⑦司法保护权。
20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准据法的表达公式有:
①属人法;
②行为地法;
③物之所在地法;
④法院地法;
⑤旗国法;
⑥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1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是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⑴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①连接点变化;②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③连接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变化。一般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⑵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事实上的连接点发生改变。根据可变原则或不可变原则解决。⑶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应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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