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物权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
(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我国也如此。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的客体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
(一) 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二) 属地破产主义: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三) 折衷破产主
三、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1、主营业所所在地
2、住所地。
3、财产所在地。
四、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信托
一、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信括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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