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重庆成人教育网为大家提供,重庆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7),本系列资料整理为十五篇,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褆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人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的文书和电子签名作出了原则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 4)与国际接轨。
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
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
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
电子认证主要类型:
1)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这是通过验证加密的数据能否成功地在两个站点间进行传送来实现的。 2)数据电文认证,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租篡改或发生错誤;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经过站点认证后,收发双方便可进行电子通信。电讯认证使每个通信者能够验证每份电讯的来源、内容、时间性和地地的真实性。 3)电讯源的认证。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实现电讯源的认证。一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二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
4)身份认证。交易人的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在于识别合法用户和非法用户,从而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这对于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密是极重要的。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
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织织保障。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作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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