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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创疏议
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西周“说律之书”:没有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有法律效力,但是解释和补充还处于局部,不成系统,不完整的状态。唐律“疏议”:阐明了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等。
(三)律条简要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只知道他的篇目和少量法条;秦律:包括二十余律,内容繁多;汉律:包括《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共计60篇,内容超过唐律。魏晋南北朝:篇目大约在20篇,内容也不少于唐律;曹魏《新律》:18篇晋《泰始律》、北魏《北魏律》:20篇北周《大律》:25篇《北齐律》:12篇唐律:从以《北齐律》为基础的《开皇律》发展而来的,贯彻了精简和宽平的原则,以致律条更为简要,宽简适中。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四)立法技术完善
唐朝较高的立法技术是形成唐律内容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在自首、化外人相犯、类推等原则的确定中都能得到体现,在出入人罪、区分公罪与私罪、过失等一些具体规定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唐律经常使用比附技术使律文简约化。比附分为:定罪比附和量刑比附两种。定罪比附:套用律中规定的罪名适用于没有规定行为的比附;
量刑比附:引用律中对某罪使用的法定刑适用于另一些行为的比附。清代法学家薛允升认为,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最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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