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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指导思想
(一)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当时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革命纲领和政治主张,也是革命党人进行法制活动的指导思想。
民族主义是指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以“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做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提出用平均地权的方法解决土地问题,用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解决资本问题。是革命党人进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孙中山将三民主义思想的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随着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为“新三民主义”,内容与“三民主义”有所不同,明确强调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各种的不平等条约,废除法外治权,体现了他为追求平等、维护主权而奋斗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
(二)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的理论
以三民主义为基础,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这是他在研究各国宪法以后,根据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国情,加以总结产生的思想。他认为西方三权分立有两大缺陷:①选拔官吏制度不完备,考试权附于行政权,而且考试权很难做到公平。②议会权利过重,监察权附属于立法权,不能独立行使,议会掌有纠察权,并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总统不得不俯首听命,所以弊病横生。
五权分立,是指在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将国家行政分设五院,分别行使国家的五种职权。根据“五权宪法”理论,他将国家行政分设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分别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别由国家的机构来行使,立法有国会,行政由大总统,司法有裁判官,其余弹劾有监察官,考试有考试官。
权能分治思想是孙中山民权思想最完整的体现,孙中山把国家的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类,政权与治权相分离,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政权应放在人民掌握之中,治权则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以政权制约治权。
还进一步指出,中国要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政治”的国家,人民必须掌握四种权力: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与罢免权。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民权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只要体现了权能分治的思想,保障民权,才是民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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