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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题
1.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
(1)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
(2)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
(3)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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