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组织作用;平衡协调作用;监督作用;服务作用
工会在三方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1、工会是雇员的团体,并且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联合。2、工会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3、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组成: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6年海南省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2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这是全国第一个行业性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一些省市还将三方委员会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延伸,形成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方会议的工作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平等协商原则
国家级三方协商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
1、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2、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国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3、对制定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5、对跨地区或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方机制运行规则和程序:
1、协商的准备。1)确定三方代表组织人数及组成方式2)约定协商内容并拟定协商方案
3)确定具体的协商日期和地点4)协商内容的有关资料准备
2、召开协商会议。经过一定阶段的准备工作后,三方协商机构按确定的日期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
3、缔结协商协议。每一次协商,如果形成一致意见,都要缔结协商协议。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分类:1、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正义与集体争议
2、根据劳动争议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区分为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我国目前通常把劳动争议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征: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2、劳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的。
3、劳动争议内容和形式的特定性。4、不同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方法:1、一般调整方法。1)协商.2)斡旋和调解.3)仲裁.4)审判.
2、紧急调整方法。1)坚持优先和迅速处理的原则。2)政府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仲裁。3)争议行为的实施期限短。
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冲突。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用人方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争议处理方法的直接目的。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间接目的。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是劳动争议立法的根本目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劳动争议调节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进行调解工作的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节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1、必须是劳动争议。2、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3、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4、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
调解的程序和期限:调解委员会调节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节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当事人申请调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节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的结果,是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约束自觉遵守,如果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任何人都无权强制其履行。双方当事人还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是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这样才不会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相持不下,不能取得一致的局面,仲裁委员会也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
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程序: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劳动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或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我国劳动仲裁管辖制度: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
仲裁调解的程序:1、调解准备。2、主持调解。3、结束调解。4、制作调解书。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l.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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