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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审美活动,要求导游人员懂得什么是美、知道美在何处,并且善于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向不同审美情趣的旅游者传递审美信息,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获得美的享受。导游人员还要运用美学知识指导自己的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因为导游人员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审美对象。 此外,导游人员还应该掌握旅游业务知识、熟悉交通知识、海关知识、货币保险知识、邮电通讯知识、社会知识、国际知识以及卫生、生活等旅行常识。 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即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必须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此外,导游人员享有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获得晋升的权利 (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合法申请《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但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 (2)对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 (3)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时; (4)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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