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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2、特点:(1)由审判人员主持(2)按现行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3)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原则:(1)自愿(2)合法(实体上与程序上)(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调解的种类与程序:分为庭审前调解与庭审中调解。 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开始:一种是因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另一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3.调解的结束:一是调解获得了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二是调解失败,未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诉讼文书。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5、第90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6、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约束力; (2)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3)调解书生效以后,不得上诉和再行起诉 (4)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和解: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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