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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自考00162会计制度设计复习资料(12)

时间:2022-12-09 12:20:31 作者:储老师

       以下是“2020年重庆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4)”由重庆成人教育网为考生们提供整理,考生在考前多看重庆自考复习资料,多背重点,更容易通过考试,拿到高分。

        重庆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

        (二)例外规定

        有时候是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一审的。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住所很难确定,而原告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地很明确,这时就要被告就原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就原告具体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连接点是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重点是这个案件的性质以及相对应性质的连接点。比如在合同履行地中,最高法院规定什么叫合同履行地。

        考试的类型一般地案例分析题。<>

        注意三个问题:<>

        (1)对于合同纠纷,在9种的地域管辖中有3种是与合同有关的,分别是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如果是保险合同,就适用第二种规定,如果发现是运输合同,就适用第四种规定,如果发现既不是保险合同,也不是运输合同,就相当于一般合同,就适用第一种地哉管辖

        (2)侵权纠纷,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这两个地点往往不是同一个地点。例:某人把他邻居家的汽车的轮胎扎了一个洞,这个行为发生在北京的海淀区,这里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轮胎遇热膨胀,孔也越来越大,当汽车行驶到丰台区的路上,轮胎就发生了暴裂,汽车翻倒,邻居就受伤了,因此海淀区和中台区都是侵权地,这两个地方的中级法院都可以受理这个案件。

        (3)特殊地哉管辖有9种,前7种的连接点都是被告住所地,后两种特殊性地域管辖没有提到被告的住所地,前7种特殊性地域管辖原告是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为管辖法院的。

        三、专属管辖

        如果适用了一般地域管辖,也可以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地连接点是被告的住所地,这两者是相互兼容的,大部分都能适用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是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年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的法院。但是这也不是随意的,协议管辖要受到各种的限制,有以下是限制条件:

        (1)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要有协议书;

        (2)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以合同以外的其它民事纠份不得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在前面的学习当中我们已经掌握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基本知识,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可以知道管辖的确定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原告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起诉来决定的。

        比如原告选的A法院而A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管辖的要件,这时候A法院就会成为一个管辖法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法院管辖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选择而产生的,而是通过法院的裁定的方式而决定的。

        第五节裁定管辖

        所谓的裁定管辖是指管辖的确定,是有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的。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出现: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概念:指法院立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纠错行为,管辖权的错误有两种:

        (1)是级别上的错误,比如说本来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了。

        (2)地域上的错误,来由A地中级法院受理,但是B地中级法院却错误的受理了,为了纠正这两种错误移送管辖就存在了两种模式:

        第一,是在级别上来移送;

        第二,是在地域上来移送;

        2.注意如下事项:

        (1)移送管辖在发生在法院立案之后的.如果法院在立案前就发现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法院,则不需要移送管辖,只需要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就可以了,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管辖法院。

        (2)案件被移送后,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扯皮”。

        二、指定管辖

        (一)概念

        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法院无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需要报请上级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的指定行为被称为指定管辖。

        三种情况: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用指定的方式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它的前提是本身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一般来说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另外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自然方面的原因。

        第一,自然方面的原因。比如说某个地方发生的水灾,这个法院正是属于这个城市的低洼地区,于是这个法院大楼一半被水泡在里面,整个法院工作就瘫痪了,自然就不能开庭审理案件了,这个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由于水灾,这个时候这个法院的案件只能别的法院来审理,究竟由哪个法院审理呢?就是由上级来指定一个跟它比较相邻的比较近的,而又能正常工作的法院来审理它的案件。

        第二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法律规定某一个法院虽然它有管辖权,但是由它来行使管辖权是不太适当的。比如说某地一个法院它要建一个新的办公大楼,新的办公大楼建好之后,这个法院由于经费不足而没有向施工单位支付建房款,于是施工单位就起诉了这个法院,这时候施工单位是原告,法院则是被告,根据专属管辖制度,这个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受理案件,行使管辖权,很明显这个案件就要由这个法院的本身,或这个法院的下级法院来审理。这时候一个法院来审理一个自己作为被告的案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这种情况就要报上级法院来决定这个案件究竟是由其它的哪一个法院来审理,这也构成了指定管辖的情况。

        (3)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

        管辖权的争议有两种情况:

        第一消极管辖解决了消极冲突;

        第二积极管辖解决了积极冲突;

        所谓消极冲突是指两个法院都不想管这个案件,所谓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法院都想管这个案件。

        关于管辖权冲突的例子:有一个城市A在相邻地区有个B市中间有黑线是A市和B市的地界,有一座房屋它就在地界上面,房屋左边属于A市,房屋的右边属于B市,这个房屋还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有一个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围绕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就进行一场诉讼,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个房屋究竟是属于A法院还是属于B,由于它还没有登记两个法院就争论不休了。

        如果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的,同时案件受理费用比较高,那么这两个法院就会抢着管辖这个案件,于是就发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大家都想管;如果这个案件标的额比较小,法院受到的案件费比较低,但是案件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比较困难,这时候两个法院就不想审这个案件了,就形成了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不管是消极冲突还是积极冲突,最后都是由A、B两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由谁来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为了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将案件转移给上级或者下级法院审理,称为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发生转移原因:

        在级别管辖的时候就有一个规定中级法院在受案范围中,有一个这样的标准诉讼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比较小的,则由基层法院受理。

        例:某一个省它确定了一个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分工诉讼额的标准是500万,500万以上的案件由中院来审,500万以下是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假设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单纯的欠款案,也就是向银行贷款的人,就向银行贷了500万,就没有钱还,于是银行就起诉这个人,这个案件就被中级法院受理了,但是当年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比较多,审不过来了,但是发现这个案件标的额虽然达到了500万,但案件比较简单,简单到跟欠500元,50元没有什么区别,中级法院由于发现案件比较简单,而本法院在本年中,它的审判负担比较大,中级法院为了更好的解决审判工作的分担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案件下送到下级法院,由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

        有一个案件它的诉讼标的只有10万,但是10万元钱的案件并不一定是很简单的案件。

        比如有甲、乙,甲是一个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曾向甲借了10万元,后来向甲还了一部分钱,乙曾在借款时写下一张条:叫作还欠款4万元,这张条有两种读法。一种读法乙还欠甲6万元,另一种读法乙还欠甲4万元。这时候甲起诉乙,说乙还欠他6万元,但乙的主张是还欠甲4万元。于是当中就出现了2万元的争议,虽然这个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但是处理这个案件的难度并不比处理刚才的500万的要低,这种情况如果基层法院对这个案件实在拿不准,基层案件可以把这个案件送到中级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来转的,而不会在不同的地域之间法院来转的。

        注意问题:

        移送管辖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管辖权转移则以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为前提。

        上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下级或者将案件从下级提审不需要征求下级法院的同意,反之则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管辖权的转移只能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而不能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照顾当事人的心理上的要求,保障诉讼的正当性。

        假设我们看演唱会,比如我们买了一张三等的票,每张票80元,当我们进入演唱会的会场之后,工作人员跟我们说虽然你买了80元的票,但由于今天晚上上座率不高,所以你可以到每张票为680元的一等席去看表演,观众当然很高兴了;但如果有一天,你买了一张680元的一等票,当你进入演唱会的会场之后,工作人员说由于今天人太多,你虽然买了一等席的票,但你只能到三等席上看表演,毫无疑问观众肯定是非常不高兴。

        同样道理,如果当事人原来是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后来法院跟他说你这个情况要慎重对待,现在由中级法院来审理,那么当事人心理会觉得自己得到的法律审判是更高的法律审判,心理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如果一个当事人他在中级法院起诉的,但案件太简单了,中级法院就对他说你的案件就由基层法院来审理吧。于是就把他转移到了下级法院,这时候当事人心理上觉得非常难接受,所以为了保障一种审判的正当性,只能下级转移到上级,不能由下级转移到上级。

        如果考试出到这个问题,有一个原则,以课本为主,如果课本说能够从上级转移级下级,考生们仍然需要这么答。但是按照惯例如果课本规定跟现行法律制度不一致了,这个问题一般不会涉及的。

        第六节管辖权移议

        一、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原告是不会提起管辖异议的。因为起诉的人是原告,换言之正常情况下一个法院它行使管辖权是原告选择的结果,那么既然原告选择了一个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出而反而,它不会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因此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异议的是应当是被告;

        特殊情况下原告也会提起管辖权异议。

        比如说某原告甲向A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就是甲心目当中应当受理的法院,当A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它把这个案件移送给了B人民法院.而这个原告甲认为这个案件就应该由A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B人民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甲对于A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给B人民法院是存在异议的。这个异议就表现为他不服B法院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原告就会向B法院提出一个管辖权的异议,所以原告提起管辖权也是存在的。

        事实上,包括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他们都有可能提起管辖权异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有当事人均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即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比如说当事人可以认为本案不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而应当由高级法院受理,他有这样的异议。也可以说这个案件不应当由A法院受理,而应当由B法院受理,因此,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都成为了管辖权的客体。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法规定,所谓答辩期,是指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当事人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就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算一个法院原来它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在答辩内不提出异议。这个法院就会推定这个当事人服从该法院的管辖,那么这个法院就会自动获得本来没有的管辖权。

        例子,是一个房地产纠纷案件,合同中就约定了一个纠纷解决的条款,条款中明确约定,该案件如果发生纠纷应当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根据仲裁条款,这个案件如果要解决争议,只能够进行仲裁,而不能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因为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就没有管辖权,当时由于疏忽就没有发现这个条款,于是就去法院起诉被告,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时,也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于是就进行了立案,这个案件被受理下来了。后来又重新审查了一遍合同文本,就非常惊讶的发现这个条款,于是非常担心害怕被告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在被告受到答辩状之后的十五天内,被告没有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后来被告的律师就向法庭提出仲裁条款的存在,法官就明确的告之被告,如果你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当在你收到起诉状附本之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但由于在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所以就认为原被告双方都自动的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这个案件就可以审判,就不用仲裁了。

        由此可见提出管辖权的时间是非常刚性的,如果超过了这十五天,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自动的获得了管辖权。

        五、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法院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的答复的方式是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是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有什么救济方式呢?比如说这个被告,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裁定要将案件移送,这时候原告不服,又比如说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并驳回其异议,这时候被告会不服,不管哪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裁定原则上是不能上诉的,只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这里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定,这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可以上诉的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管辖权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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