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成人自考加分政策
第1类:年满25周岁的考生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
第2类: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第3类: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第4类: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第5类: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第6类: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第7类: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8类: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山区县(市、区)考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山区县(市、区)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核确定扶贫开发重点县的通知》(国开发办【20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的通知》(鄂政发【2002】17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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